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期,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期的关键节点上,诉讼案件逐年上升,尤其是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集团诉讼,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多发,立案审查难度也随之加大,如不解决好这个问题,最终导致部分案件“易进难出”或有“进”无“出”,使法院陷入“两难”司法窘境,影响人民法院工作公信力,大大降低国家司法权威。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案审查工作中,引入风险评估机制,依法正确使行立案审查权,将能较好推进立案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
一、立案审查与立案风险评估的关系
立案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立案审查是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必经阶段,也是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防止滥用,保证审判质量的主要审判活动。现阶段,由于法律、法规对各类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当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也未作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的原则性规定。在基层法院,由于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审查工作因院而异,宽严不一,经常引起当事人或律师的不满。
立案工作中的风险评估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审查立案的过程中,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从立案、举证、庭审和执行阶段,充分释明可能遇到的诉讼风险,一并作出评估意见,供当事人参考决定选择更有利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以及是否提起诉讼、怎样行使诉讼权利,达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工作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尽管法律对立案条件的审查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立案标准的理解在司法操作上存有空间,但立案的标准在于法律,这是共识,受案范围随法律的变化而变化。立案风险评估是对案件在立案阶段进行评估,对案件风险进行防范。立案审查是立案风险评估的前提和依据,立案风险评估是立案审查的延伸。立案风险评估的作用在于一是在案件符合立案标准的前提下,促使当事人利用诉讼外的机制解决纠纷,达到纠纷解决的经济性和彻底性,二是把不合立案标准的案件拒之于诉讼外,预防当事人滥用诉权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由于纠纷的特殊性,在立案时需进行风险评估,引导当事人诉讼,促使法官谨慎办案,达到息诉止争目的。由此可知,诉讼风险评估是法院在坚持立案标准的前提下,为依法立案、慎重立案而加强立案审查工作而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为法院立好案,为诉讼当事人服好务。
二、立案工作中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
就民事案件而言,在立案审查中引入风险评估机制,对审判活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风险评估后可以对案件的审理方向提供预见性建设和警示,提示法官公正廉洁司法,同时也提示法官开拓审判思维和矛盾纠纷化解的视野,着眼社会全局,力求将纠纷化解在法度之内、情理之中,促进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推行风险评估机制,法官只作诉讼程序引导和相关法律释明,评估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诉讼结果不预测,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以及分流案件,为当事人寻找更为便捷的纠纷化解途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立案审查风险评估的主体
立案庭、基层法庭、主管立案工作院长是立案工作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其他部门协助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可召开立案审查会议。
(二)立案风险评估范围及内容
当前,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主要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很难达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限制滥用诉权的目的。引入风险评估机制,将有效规避立案所带来的风险。
1、立案风险评估的范围
面对当前立案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的实际情况,不可能将所有受理的案件一律纳入风险评估的范围。笔者认为,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风险评估:(1)重大疑难案件;(2)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3)集团诉讼案件;(4)当事人情绪难以控制的案件;(5)容易形成缠访闹访的案件;(6)因企业改革引发的新类型案件;(7)破产案件及与破产案件有关联的案件;(8)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引发的新类型案件。
2、立案风险评估的内容
(1)收案条件的风险评估
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查起诉是否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审查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审查起诉材料是否完备。在充分保护诉权的同时,防止滥权,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风险。
在立案审查风险评估过程中,在立案审查的形式上,既要重视形式要素的审查,也要重视实体要素的审查。形式要素的审查重点放在形式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实体要素的审查,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诉权主张、证据、案件的管辖权等实质要素的审查。对实体要素的审查,当前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议较大,一是对当事人在起诉时,是否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以及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证据有争议;二是认为立案中对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审查属重复,应否摒除,立案时对证据审查是对诉权的过分限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提高人民法院的公正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立案中审查证据不仅必需,而且必要。
(2)审判执行效果风险评估
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提示,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重点应注意四个方面的评估。
①是否引发闹访、缠访和群访等上访的风险评估。一些当事人为达到个人目的,通常会通过非正常手段,采取闹访、缠访、群访,获取上级、领导督办,给法院、法官施压,人为地增大了法院办案风险。
②是否会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或人身伤害事件的风险评估。这是当前审判、执行工作面临的最大风险。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在审判、执行前就已达到案发的临界点,如把握不当,极易引起暴力事件的发生,提前进行风险评估、预测,提前将矛盾化解于萌芽。
③是否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负面评价的风险评估。这也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经常遇到的情况,一些案件刚进入审判、执行程序,当事人就通过媒体进行负面甚至歪曲的报导等非常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以期给法院制造社会舆论压力,达到左右法院审判、执行的目的。
④是否导致上访事件或当事人冲突的风险评估。
(三)立案审查风险评估的程序
立案审查工作的案件承办人就其办理的案件,根据审查了解及掌握的情况,视情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可后,填写《案件风险评估表》(包括案件风险内容、原因等),按照案件正常办理程序提交相关部门、分管领导、院长审批,重大案件召开立案会议收集情况后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立案审查阶段风险控制的措施
立案审查阶段的风险防范,主要是堵源头,预防审判执行阶段的风险发生,具体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耐心释法防风险。立案法官要针对当事人起诉的请求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耐心向当事人宣释涉案相关法律,防范少数当事人因不知法、不懂法而提起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损失,节约司法资源。
2、妥善分流减风险。在当前社会转型,矛盾纠纷高发的特殊时期下,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法院面临的压力非常大。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司法资源、司法能力的相对薄弱,很多问题在法院无法解决。而化解纠纷的渠道很多,立案法官要妥善地引导当事人慎重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合理分流纠纷,充分依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组织力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庭前调解化风险。庭前调解是人民法院面对当前高发的诉讼,有限司法资源的一种无奈选择,也是人民法院正确面对、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一种积极举措。有些纠纷,事不大,问题也不复杂,只要耐心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完全可以有效消化矛盾,息诉息访。立案法官要高度重视庭前调解工作,尽量减少争讼纠纷进入审判程序。
4、提示告知降风险。立案法官通过风险评估,已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及时向业务部门送达《风险评估表》,并与承办法官沟通,帮助承办法官提前掌握案件情况,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和措施,确保审理顺利进行。
5、协调配合压风险。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对有可能诱发风险的案件,实行联席“会诊”制度,共同研究,找突破口,加强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单位、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的联系与沟通,能动司法,落实好司法为民措施,落实好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化解合力,共同化解案件稳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