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治、平安、清明、进步的显著特征和标志。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人民群众更加期盼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打官司走的是依法维权之道,求的是公平正义之理,关注和期待的是案件裁判的公正。法官的最高理想,就是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是法官顺应人民群众期盼所肩负的神圣使命,也是审判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
一、明确司法公正的检验标准。
司法公正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是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检验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在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下,检验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严格适用法律、严格遵循程序做出的司法行为符合法律的预设要求,达到法律适用的应然效果,所谓社会效果,则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接受和认可程度。一般来说,法律效果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目的的最终实现。一个公正的裁判,是完美的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两种效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但有时存在矛盾,集中表现为法律和政策的冲突,法律和现实需要的冲突,法律和社会风俗的冲突,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冲突。在冲突出现时,应当首先保证法律效果的正确,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果的良好,最终实现两者的统一,绝不能将两者前后倒置。损害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缺少生机与活力,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经不起历史的检验,极易成为司法随意的挡箭牌。
二、探求提升司法公正的路径。
检验司法公正的标准确定后,如何提高司法公正,是摆在人民法官面前一个意义重大又十分现实的问题。结合当前的法治现状,以一个基层法官的视野浅谈提升司法公正的路径,以期起到抛砖引玉,达到提升司法公正的目的。
(一)、敬畏法律。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法律之所以被公众所信仰,是困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一旦失去公正这一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权威,从而导致公众不再敬法、畏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作为法官,对法律敬畏,如履薄冰地行使审判权,应该是最基本的要求,法官不敬畏法律,怎能用手中的法律武器来惩恶扬善,定纷止争。法官敬畏法律就要掌握法律,准确把握立法意图,就要坚守法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二)、为民的心态。人民法院的性质、特点和任务,决定了法官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密切关系,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从事诉讼活动的场所。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法官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给予充分的、最大限度的承认与保障。人民法官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应要有俯身为民的心态,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化解群众疑难。通过规范严谨的司法行为,亲和文明的司法态度,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确保当事人打明白官司,让官司胜败皆明成为常态,让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群众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
(三)、用好自由裁量权。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滞后性和相对确定性的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纠纷与矛盾从生,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法律本身的基本特征的局限性也就表现出来了。坚守公平正义不仅是法官职责要求,更是一名法官良知的体现。人民群众往往依据身边发生的某些个案作出司法是否公正的评价,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容有错,百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而言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这种错,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治的看法,而且也会给当事人周围的人造成间接影响,会严重损害法院的整体形象。面对各种纠纷,就需要法官用好自由裁量权,克服法律的局限性,灵活司法,平衡各方利益,充分调查掌握真实情况,合法地,合理地,公正地,区分个案的不同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拾补法律的漏洞,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满意度。
(四)、行好释明权。现阶段,由于民众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低下,证据意识普遍不强,导致纠纷发生时不能及时收集证据,庭审过程中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诉求,败诉之后不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本身具有教育和传播法律的职能,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要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行使好释明权,主动向当事人释法解惑, 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及抗辩的事实与理由进行释明,对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进行释明,使法律事实尽量与客观事实保持一致,以事实服人,以理服人;对法律进行释明, 减少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读”,以法律服人。通过向人民群众行使好释明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他们的案件处理是公平、公正的,促使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化解,息访息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清正廉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底线,是法官的防火墙,护身符。“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清廉如水,才能执法如山,为人不廉,必然为官不公。在法治社会,法官被视为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任何不廉洁、不检点的行为,都会损毁法院的形象甚至法律的权威。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法官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操守,稳得住心神,管得住细节,做到不义之财不取,不当之利不贪,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办案,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地作出裁判。否则,法官就容易丧失免疫力和抵抗力,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从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中谋取私利,引起人民群众对法律、司法权威、司法公信产生合理的负面评价,推残法律的公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