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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三招”治理超审限案件
作者:欧少华   发布时间:2013-07-29 17:37:23 打印 字号: | |
  按照最高法院要求,根据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安排,常宁法院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超审限案件集中排查和司法效能问责专项工作,出台三项措施治理超审限案件。

  一、明确责任主体,集中排查。一是明确各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所在部门超诉讼时限未结案件集中排查第一责任人,要对所在部门的超诉讼时限未结案件摸清底数,科学安排办案力量,做到清理超审限案件和及时审理超审限案件“两不误”,严防“边清边超”问题出现,对此次清理排查中底数不清、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二是明确超审限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对隐瞒不报,限时不结的,要追究承办人的直接责任。三是明确审管部门为超审限案件督办责任主体,要充分运用数字法院业务系统摸清底数,加强登录工作,对摸底不清,数字不详,要承担监督责任。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对2011年至2013年案件集中排查,共清理超审限案件23件。

  二、建立超限台帐、跟踪督办。该院要求各审判业务部门将本部门超审限案件登记造册,报审管办和监察室存档,对所清查的23件超审案件建立台帐。要求各承办人对超审限个案写清超限原因,制订限期审结方案报审判办和监察室备案。同时,要求审管办派专人监管,重点分析裁定中止、委托司法鉴定、申请调解等情形的案件,跟踪督办。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中止诉讼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中止情形消失的要立即恢复审理,对委托司法鉴定中影响效能的情形要及时督办,对申请调解的要明确时间审结;对因其他案件影响的结案的要及时沟通,通过适当途径催办,并与监察室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监察室约谈承办人,加大督办力度。

  三、限时审结,实行效能问责。对未能按方案既定时间审结的,由审管办将案件移交监察室,监察室将按照两步走的程序督促,先约谈承办人,并发出限期审结通报,对还不能按期审结的,一律严格按照《办案过错责任的认定与追究办法(试行)》、本院《目标考核办法》及《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状》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院。不许讲情,不留死角,要集中精力打歼灭战,全面清理,集中治理超审限案件,实现超审限“零”案件。同时明确在清理、追责工作中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因人员调动致案件无人管理,防止案件延期审批把关不严等问题,确保超审案件治理达到预期目的。
责任编辑:欧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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