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7日,常宁法院民一庭通知被告李某前来领取应诉的相关法律文书。主审法官将应诉材料交由被告李某签收后,李提出要求复印送达回证,主审法官让其稍等一下,不料此时的李某目无法律,在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将法院的送达回证当众撕毁。这种藐视法律,妨碍司法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报经院长批准,决定对被告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十日的强制措施。
当法警送其到拘留所时,李某才认识到自己做得不对,表示自己是一时情绪激动所致,现在感到很后悔,并一再表示在拘留期间,要好好反省自己不当的行为,写出悔过书,反省自己,警示他人。今后一定要学法、守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