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近日,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法治发展要求和中国国情实际,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提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等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关切和期待,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我们在办案一线的审判人员要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树立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履行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职责使命,提升司法能力,狠抓办案质量与效率,在个案审判中坚持办案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努力追求法律的公正公平与实现个案价值相协调,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
一、坚持审判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毋庸讳言,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和社会矛盾的前沿性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且法律规定是抽象的,是对社会普遍现象的概括反应,不能包容社会生活的全部。这就需要执法者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作出理性的判决。这个理性应是符合中国传统与多民族生活习俗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新思潮与传统观念相互之间发生碰撞、外来文化与本土气息相互交融,这就要求法官在价值选择中审慎研究,正确应对,摈弃国外一些对中国独立、团结、民主自由的攻击,作出更符合中国特色的、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择决,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更要发挥判决树立起弘扬惩恶扬善、倡导善良风俗的规范、引领、示范作用。
在个案司法中,要坚持从严从重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刑事犯罪与依法从宽并大胆运用刑事和解司法政策相结合,为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要通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妥善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全力破解执行难题,切实保障权利的兑现,以树立法律权威。
二、努力追求法律的公正公平与实现个案价值相协调。
个案是司法的具体载体,司法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公正体现出来。也即个体与全局的包容关系,不能因为追求整体价值而偏废个案的公平正义,也不能片面追求个案利益而忽视全局,两者不可侧重,要协调一致,既要实现个案公正,也要考虑整体利益,小到一个企业、社区,大到一个国家,牵一发而动全身,司法工作要总揽全局。要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切实提升司法水平;要狠抓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并重;要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确保司法廉洁。总的目的,要让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存在,司法不廉的绝迹。
当前,一些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办案作风拖拉的现象依然存在,表面上看只是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实质上却影响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其结果,流失的是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损毁的是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将依法治国推向更高更深层次的发展阶段。
三、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
“三个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是相适应的。也即司法必须坚持“三个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个案审判中,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既定规则“不准变、不能改”的情况下,要“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安全稳定”,审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能动司法的能力。特别要正确处理好个案公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公正执法与队伍建设的关系、独立审判与主动接受监督的关系、依法办案与尊重舆论导向的关系。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同时,既要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司法廉洁,不断提高创新社会管理能力,又要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努力促进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并服务、服从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
坚持个案审判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手段,努力追求法律的公正公平与实现个案价值相协调是载体,而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是终极目标。三者是辩证的统一体,是一个事物的不同方面,每个法官都要以这个终极目标为价值追求,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为民司法,维护、促进经济、人文社会和谐稳定向前发展,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