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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作出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作者:黄卫民   发布时间:2013-04-15 17:22: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由常宁市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韦锡姣强制医疗案,经常宁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该案是2013年1月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该院首例对被申请人作出予以强制医疗的案件。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早上,被申请人韦锡姣因到其同居人徐小平“三姑”家借钱未果,心情烦闷,返回到常宁市荫田镇的租房内后,见自己的两小孩哭闹,遂动手打自己的儿子徐瑞武(三岁)和女儿徐文艳(五个多月),至二人哭不出声来。被申请人韦锡姣误以为两小孩已死亡,便将两小孩放在床上,用被子蒙住,至两小孩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韦锡姣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认为被申请人韦锡姣患有:1、精神分裂症;2、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对社会存在危害,建议长期监护治疗。

  法庭认为,被申请人韦锡姣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因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鉴于被申请人韦锡姣尚处于患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决定。
责任编辑:黄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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