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常宁法院柏坊法庭成功调结一起涉及国有企业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互谅达成了调解协议。次日,原告周从福从被告阳世武处拿到赔偿款共计78000元。该案圆满调结,双方当事人称赞法官用心、用情办案,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和温暖,促进了社会和谐。
被告阳世武系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的职工,2005年,储运部为提高经济效益,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实行管理方式改革,将原属于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卖给本企业职工,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阳世武与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阳世武为公司运输货物,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公司以运费形式支付阳世武工资,同时阳世武享受国有企业医保、社保等福利性待遇。2010年5月5日,受雇于被告阳世武的阳国伢(被告阳世武之弟)驾车从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运货到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柏坊铜矿,在卸货倒车过程中撞伤受雇于宏力公司的农民工周从福。原告周从福受伤后花费医药费10余万元,伤势经鉴定为六级伤残,被告阳世武支付了医药费5万余元,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垫付了医药费5万元。原告周从福认为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是雇主,被告阳世武、阳国伢是直接侵权人,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余万而诉至法院。被告阳世武、阳国伢主张运货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且事发地存在安全隐患,应由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并认为原告周从福系农村户籍,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运货行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双方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按合同约定本案责任应由被告阳世武、阳国伢承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并未简单裁判,而是想方设法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新的矛盾出现,力促本案圆满结案。开庭前查看现场拍照,了解事发经过;向原告周从福释明,慎用保全措施,防止矛盾激化;释法答疑,告知原告周从福本案应依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讲求策略,分步进行,逐步缩小双方差距;借用原、被告在本院亲朋好友的力量,疏导被告阳世武,促使其愿意出钱了结官司;要求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被告阳世武组织关怀和资金帮助,给予原告周从福人性关怀和心灵抚慰,送去慰问礼金。
通过周到细致的工作,该案在开庭后20日快速圆满结案。原告周从福短期拿到了赔偿款,凸现了法律尊严和权威,被告阳世武得到了公司照顾,彰显了司法温暖,也为被告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办案效果良好,为“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了深刻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