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孟德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将已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541.4条,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孟德军与其妻何运梅(现在逃)陆续从广州市天河区的“阿亮”和“李老板”(具体身份均不明)处进购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在常宁市销售1986条,销售金额共计83785元。另从被告人孟德军在常宁市城区的租住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白沙、芙蓉王、好日子、双喜等15种品名或型号的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共计541.4条,按正品价格计算金额为75310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孟德军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伙以次充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金额多达8378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孟德军系因涉嫌犯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坦白交代其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