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用八个条文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1、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交诉讼代理人签收;无诉讼代理人的可交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2、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3、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特殊单位转交。如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劳动教养单位等转交。5、公告送达。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的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不愿意到场,又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审判人员无法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为了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以各种理由拒收,导致邮件退回。在诉讼文书送达上,白白浪费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效率。严重时,导致诉讼难以继续下去。如:唐三连诉常宁市建筑工程公司、衡阳市三富房地产公司、谢军、刘济群、秦淑林等五被告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三富房地产公司、谢军、刘济群、秦淑林等四被告均不愿意到庭参加诉讼。审判人员直接送交,四被告均只接听电话,却拒不见面;办案人员前往其住所地送达法律文书时,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人员不愿意到场,到场的又不愿意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用邮寄方式送达,四被告又均以各种理由拒收,导致邮件原封不动退回。四被告的移动电话却一直是通的,就是不到庭应诉,诉讼文书不能送达。
上列四被告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下落不明。不是下落不明,则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四被告的情况,恰恰是因为法律对诉讼文书送达方式的规定不完善,或者说是法律规定已经滞后所致。现在,通讯工具、通讯方式多种多样,日新月异,十分发达,如:电话、可视电话、短信、QQ、电子邮箱等等。《民事诉讼法》已颁布实施近二十年,对这些现代通讯方式并没有加以吸收、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碰到上述情况时,审判人员便无法可依,而当事人则有空可钻。
为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民事诉讼法》,将电话、可视电话、短信、QQ、电子邮箱传达的诉讼文书内容,用文字、图片、视频画面等固定后,可视为诉讼文书已经送达。让有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