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常宁市法院对一殴打证人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民事制裁,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该日上午,常宁市法院民事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一男子对该案证人进行殴打,致证人轻微伤。经查,该男子名叫康清云,系常宁市松柏镇供电所职工,为离婚案件被告康春艳的弟弟。原告钟桂林为与被告康春艳离婚纠纷一案向常宁市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庭申请了证人朱爱国、彭平出庭作证。证人朱爱国、彭平出庭作证证实了原、被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两次在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两人分居生活的情况。康清云待两证人出庭作证后退庭休息时进入证人休息室,对证人彭平进行指责:“你在做假证”。证人彭平称:“我没做假证,讲的都是真话。”康清云便冲到彭平面前对其进行殴打,致证人彭平眼部出血,太阳穴部位肿起。其伤势经衡阳市泉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鉴于康清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证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常宁市法院于当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康清云作出了拘留15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