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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抚慰伤痛 促社会稳定和谐
作者:刘双荣 滕军 徐珀  发布时间:2010-06-23 15:15:15 打印 字号: | |
  人身损害赔偿是因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方式赔偿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无论是收案数量还是诉讼标的金额,均呈现出明显的攀升趋势,审理、执行难度日趋增大。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常宁市法院高度重视对这类案件的审理,2008年1月至2010年4月,该院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82件,审结64件;受理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79件,全部结案;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84件,执结61件。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该院始终坚持依法、及时、慎重、稳妥的原则,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司法”的理念,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一是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援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在起诉时往往因救治伤病花费了大量的钱财,无力缴纳诉讼费用。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在受理案件时,依法为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两年多来,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12万余元。如2009年10月,该院受理的常宁市板桥镇一名4岁男孩邓智超被狗咬伤引发狂犬病致死损害赔偿案。邓智超父亲因犯罪服刑,母亲离家出走,一直由70多岁的奶奶抚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法院在立案时,免收了全部诉讼费用,此案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二是注重立案时对当事人进行举证引导。民事诉讼一般遵循“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大多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时当事人收集证据不足,不能按要求全面、准确举证,使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为此,常宁法院特别注重对此类案件的举证引导,在受理每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除了向当事人送达书面举证须知外,还耐心向其宣传《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告知起诉人如何围绕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进行举证。对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告知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其无法取得的且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告知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难以取得且有可能灭失的证据,法院及时主动出击,对证据进行诉前保全,真正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尽量快速化解矛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往往尖锐复杂,受害方急需钱救治,稍有迟延,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快审、快执是关键。该院要求审理和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则上在法定期限三分之二的时间内结案。二年多来,办理此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85天,平均执行周期为98天,切实做到了快速高效化解矛盾。如,常宁市宜阳镇万寿村吕志刚于2009年9月20日在王体阳、刘年生、刘培元、胡金华四人的工地上从事劳务工作时摔成重伤。本案于2009年12月诉至法院后,办案法官在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了传票和应诉材料,并迅速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志刚于2010年2月26日因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闻其死讯后,情绪非常激动,当日正值今年常宁市委召开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他们在当地不明真相的村民怂恿下,扬言要将吕志刚的遗体抬到政府大院或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现场,矛盾一触即发。办案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院党组书记、院长易积庆高度重视,当即安排主管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两名副院长从经济工作会议现场回院处理。办案法官迅速通知吕志刚的继承人易银伢、吕贻利以及四被告进行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四被告一次性赔偿吕志刚的继承人易银伢、吕贻利12万元,圆满结案。

  三、注重司法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尽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诉讼要求差距大,调解难度大,常宁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贯穿此类案件庭前、审理和执行全过程,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一是坚持庭前调解。如原告李细毛诉被告刘国意、刘启祥人身损害赔偿案。2009年8月4日,被告刘国意承包了被告刘启祥自建住宅房的楼板倒模工程,雇佣原告李细毛做工。在施工过程中,李细毛从二楼楼顶跌下摔成重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用去医疗费5万余元。2009年8月19日,原告李细毛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国意、刘启祥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余元。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前,办案法官通过电话三番五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2万元。该案的审理,《人民法院网》作了专题宣传报道。二是坚持在审理中调解。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始终把调解作为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特别注重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力度。由于此类案件被告人往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赔偿很难执行到位,矛盾不能得到根本解决,调解处理尤为重要。在办案中,法院一方面注重对被告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其真诚悔悟,主动赔偿;另一方面,把赔偿被害人损失情况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对主动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轻处理。如被告人邓宏文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驾车将被害人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邓宏文被依法逮捕后,被害人的妻子强烈要求赔偿到位,扬言如不妥善处理将进京上访。该院刑事庭在审理此案中了解到被告人邓宏文家一贫如洗,且本人在押,确实无力赔偿。办案法官经多方努力,得知邓宏文的姑父经济尚可,愿意替邓宏文垫付部分赔偿款,便主动邀请当地村干部参与调解,最终说服邓宏文姑父,一次性垫付赔偿款8万元,圆满调解结案。因被告方主动赔款,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邓宏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会反响良好。三是在执行中调解。两年多来,该院执结61件人身损害赔偿案,其中和解执行28件,占45.9%。

  四、力求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该院首先想方设法促使当事人执行和解,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充分用活用够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依法实施拘留;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靠财产线索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服刑的,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法院及时将情况通报给该被执行人的服刑监狱,建议监狱将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列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悔罪表现不好情形之一,直接影响其减刑、假释。通过加大执行力度,两年多来,该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了72.6%。
责任编辑:廖清平

电话:诉服中心:0734-7228852;执行局:0734-722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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