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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应对当前金融危机
作者:欧少华  发布时间:2009-09-08 15:49:12 打印 字号: | |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新时期以来我国的一条基本经验。

一、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地位、实践基础、对法院工作的指导意义,学以致用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改变。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阶段的具体表现,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奋力开拓中国特定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更好地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的需要;是法院工作坚持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必然要求。每个法院工作人员都要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观,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学以致用,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牢牢地把握当代中国发展摸式和发展方式的深刻变革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使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适应,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增强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重视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实现“三统一”,即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推动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妥善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及社会公众感受,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相互关系。

二、认真分析当前国际经济危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造成的影响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新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出口市场明显萎缩,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部分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关、停、并、转明显增加,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难度加大。由于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劳资、债务纠纷将会增多,滞留城市的农民工由于生活无着,将会给城市管理增加新的难度;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去务工机会,将给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带来新的问题,并可能随时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司法将面临“四难”境地。

审理难——金融危机引发的部分群体性、涉民案件,矛盾大、敏感度高,审理难度加大。一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破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广,处理不当会引发群体性矛盾,甚至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部分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直接相关,如被告因失业或收入锐减陷入生活困难,或者公司、企业陷入经营困难,案件双方矛盾比较激化,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法官在法律、政策和社会大局之间把握好尺度,防止当事人可能在庭审期间或者庭外发生冲突,甚至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送达难——送达难是当前基层法院司法审判面临的难题之一,特别是一审民事案件,大量难以送达的案件造成了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审理效率降低。而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由于部分当事人明知无法履行合同,参加诉讼也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因此通过不接受司法文书、离开经常居住地、注册地等方式,蓄意逃避法律责任,给法院送达造成了更大的困难。尤其在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较多,需要多地点送达,因无法送达而适用公告送达的也较多,造成审理时间相对较长,给审判效率的提高和该院审限内结案工作都造成了一定负面的影响。

调解难——金融危机也会导致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加深,或者调解余地减少,可能会使调解难度增加。例如,借款合同纠纷中,由于借款人及担保人实际偿付能力下降,一方面银行等出借人因担心借款人还款能力,而不同意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借款人对未来短期内偿还欠款也没有信心,因此要么选择避而不见、上诉、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拖延诉讼,要么本身缺乏还款能力而根本无法调解,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调解率。

执行难——一是“弃企业逃债”,增加执行难度。中小企业一旦发生资金断链,投资者往往会选择出走避债,这就增加案件执行程序上的困难。二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矛盾加剧,案件执行过程中,案件申请人表示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加快执行,被执行人则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资金周转不灵,要求延缓或者先行部分履行生效裁判。三是在金融危机下,执行工作需要重新思考,既要确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或方法,确保不引发影响稳定的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四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受金融危机影响,房屋拍卖情况不乐观,成交价格降低,导致一些案件执行停滞不前。

三、正确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应对当前金融危机

针对当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的“四难”问题,法院机关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分析、科学把握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给政法工作带来的影响,积极主动谋划,周密部署,妥善应对。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当前审判工作,开创审判新思维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着眼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发展、保民生、保隐定,开展审判工作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第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保发展。法院在审理涉及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案以及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案件时,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并重。通过司法审判挽回当事人的损失,综合双方的矛盾,对符合产业规划、有发展前景、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尽量争取债权人的理解支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盘活企业,通过柔性司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第二,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保民生。一是积极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尤其是与民生直接相关的纠纷,确保案结事了;二是打造精品案件,通过审判的示范效应和指引功能,促进风险意识、诚信意识的树立,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三是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建立诉讼“绿色通道”等举措,为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便利;四是积极运行执行救助基金和涉诉信访救助基金,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力度,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第三,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保稳定。一是要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通过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准确适用法律责任,妥善处理涉案人数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诉、闹访事件;三是对进入司法程序的重大案件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尽力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四是通过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排查金融、劳资等领域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支持。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当前执行工作,树立执行新理念

针对当前经济危机,围绕服务大局,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提出了“生道执行、谦抑执行、原情执行、和谐执行、经济执行、高效执行”六理念,我们要认真学习,结合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适时调政执行政策,创造性落实到执行工作中去。

第一,实施“生道执行”。生道即使民生存之道。也是传统中国对社会行为进行判断的重要价值标准。尊重生命价值,维持生存和生机,是德政的表现,当前,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具体从四个方面落实:一是执行涉及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在保障债权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措施保证被执行人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尽量避免企业倒闭。企业倒闭了,不仅会带来许多的社会问题,也不利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执行活动维持、救活一个企业,将会养活千家万口,是最大的“生道”。二是 “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有些企业存在生机,只是因为一时资金链断裂,法院应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这样既保存了被执行人企业,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能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三是在执行工作中,要贯彻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存权重于债权的观念,注重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执行时坚守“保民生”的底线。无论对企业、对自然人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保留其最低的生存费用和生活保障,四是当法院穷尽所有“生道”措施之后,仍然不可能让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和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同时生存时,就只能“适法者生”,维持守法的一方、诚信的一方、讲规则的一方的生机,对被执行人的企业该破产的破产,该清算的清算,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坚持这样的价值导向,才能使大家守诚信、讲规则,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实施“谦抑执行”。谦抑,就其字面意思是指谦虚、谦和、内敛、节制,也就是说承认某种手段的局限性而有所节制,手段上要尽量平和。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执行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和权益,在采取执行措施和手段时除了严格依法之外,还必须适度,必须符合理性,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比例关系。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致性,即所采用的措施不能抱薪救火,南辕北辙,措施必须能够实现或者有助于执行目的实现,如果执行会涉及公共利益,则尽量避免强制执行。二是必要性。执行机构就要选择对被执行人的权益侵害最少,或者负面影响最小,或者成本最低的手段。在使用强制执行手段时,除非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一般只能对财产执行;如果能够使用平和的手段就尽量避免采用暴力手段执行。三是恰当性。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手段或达成的目的,要成比例,保持均衡、适度,不能用高射炮打蚊子。

第三,实施“原情执行”。按照“执法原情”的理念,执法办案不仅考虑案件事实,还要考虑社会人性,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方法上要注重区别对待,关注社情民意,不搞一刀切,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那些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故意消极履行、逃避履行,甚至抗拒执行以图赖帐,乃置于他人(或企业)于死地的被执行人,法院必须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于困难群体的,可以通过救助机制来解决。法院应及时启动救助机制,解决申请人的基本生计问题。

第四,实施“和谐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注重执行手段、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的和谐、着力营造发和谐氛围,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一要先礼后兵。在执行工作要把教育、引导、感化、宣传工作作为一道工序,着眼于通过做思想工作保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二要文明执行。在运用强制手段时,决不能耍特权,耍威风,不能简单粗暴,颐指气使,一定要严格依法、谨慎行事,要规范自身的执行行为,使之符合文明社会对公权力行使的要求。三要力促和解。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利益上、精神上比诉讼阶段更趋于对立,这就要求每位执行人员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执行工作,要善于了解社情民意,善于做沟通工作,善于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积极作用,努力寻找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保成双方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达成谅解直至自动履行。如果暂时没有财产的,应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四要构建双赢机制。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掌握的资源、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从执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着眼,构建各方所能受益的双赢机制。比如对有一定发展潜力但存在执行困难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通过联系有关行政机关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给予税收、投资准入等方面的照顾联系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同时也可以引导申请人主动了解困难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状况,甚至请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出谋划策。通过这样的途径,既实现债权人权利,又帮助被执行人盘活资金,达到双赢的结果。

第五,实施“经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当事人都要消耗一定的经济费用和时间,这就是执行成本,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好的效果,是执行工作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在经济危机情况下,无论申请人、被执行人都面临一定程度的经济困境,必须强调“经济执行”。是在执行方式方法上,法院要尽可能为节省、降低执行费用,既要考虑申请人的成本,又要考虑被执行人的成本,以最少的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实施“高效执行”。以最快速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一直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强烈要求。越是在危机大背景下,越是要提高执行效率,效率越高,成本越低,损失越小。这就对法院执行机制改革提出更高要求。一要建立执行时效制度,限制执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动作。有特殊原因应由院长批准延长,要把超执行期限和超审限在性质上一样看,没有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案件且没有充足理由的,要承担不利后果,二要建立执行案件流程监督制度,强化执行案件统一管理、到期催办等措施。将每起执行案件全部纳入流程操作规程的监督范围。三要建立科学的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在加强执行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的同时,认真推行案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作风等方面对执行人员进行科学评价,量化考核执行人员的实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交流换岗的主要依据。以此推动“高效执行”。
责任编辑:欧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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